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試行)
(中紀辦發〔2016〕2號 2016年12月9日)
為進一步推動落實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結合工作實際,根據有關規定,建立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如下。
一、統計原則
(一)科學性??陀^、準確、及時反映實踐“四種形態”的情況,各形態指標不重不漏,數據來源真實可靠,統計方法符合統計原理。
(二)可行性。從實際出發,統計對象清楚,統計主體明確,統計方法簡便易行。當前主要統計紀檢監察機關運用“四種形態”開展監督執紀的情況。
(三)系統性。既設置基礎性指標,反映運用各形態處理黨員干部的數量,又設置輔助性指標,從不同側面反映實踐“四種形態”的發展趨勢和總體成效。
(四)循序漸進。不斷加強對“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的研究,隨著實踐的深入,逐步健全完善。
二、指標內容
共設置5類56項指標:
(一)第一種形態指標
共14項。包括:談話函詢了結、“面對面”初步核實了結等2種情形,以及經紀律審查后僅給予提醒談話、警示談話、批評教育、糾正或責令停止違紀行為、責成退出違紀所得、限期整改、責令作出口頭或書面檢查、召開民主生活會批評幫助、責令公開道歉(檢討)、通報(通報批評)、誡勉(誡勉談話)、其他批評教育類措施等12項組織措施。
(二)第二種形態指標
共21項。包括: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等2項黨紀輕處分,行政警告、行政記過、行政記大過、行政降級等4項政紀輕處分,以及取消榮譽稱號、撤銷政協委員資格、終止(罷免、撤銷、責令辭去)人大代表資格、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取消(罷免)當選資格、終止黨代表資格、停職(停職檢查)、調整(調離)職務(崗位)、免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改任非領導職務、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組織調整類措施等15項組織措施。
(三)第三種形態指標
共12項。包括:撒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3項黨紀重處分,行政撤職、行政開除等2項政紀重處分,降職、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勞動合同、辭退、組織除名(勸退)、其他重大職務調整類措施等7項組織措施。
(四)第四種形態指標
共2項。包括: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后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判處刑罰后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作出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的情形。
(五)輔助性指標
共7項。包括:“兩規”“兩指”人數、立案審查人數、線索處置件數等3項先導性指標,以及信訪舉報件次、處分人數、處理縣處級以上一把手人數、主動交代問題人數等4項效果性指標。
三、統計方法
(一)統計主體。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收集、匯總、核對“四種形態”統計數據,分級匯總,逐級報送。
(二)統計渠道。主要依托紀律審查信息管理系統軟件進行統計。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現行規定,通過該軟件填報問題線索處置、立案、處分、組織處理等內容,軟件可自動匯總生成“四種形態”有關統計報表。
(三)計算方案
1.以問題線索為起點,以處理結果為統計依據。即只統計紀檢監察機關對有問題線索反映的黨員干部開展監督執紀的情形,沒有問題線索反映開展的一般性任職談話、廉政談話、警示教育以及民主生活會上開展的批評教育等不納入統計范圍。為避免既統計過程又統計結果,以處理結果作為劃分“四種形態”的依據。
2.從重計算。即同一人因同一問題同時受到多種處理,且處理方式屬于不同形態的,為避免重復統計,只統計較重的處理方式。同一人因同一問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及組織處理,且這幾種處理屬同一種形態的,為避免重復統計,按照黨紀處分先于政紀處分,政紀處分先于組織處理的順序,只統計排序靠前的處分或處理種類。
3.以“人次”作為單位進行統計。對于同一人因不同問題,受到多次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的,按多人次統計。
4.黨組織被改組、解散的計入第三種形態。如處理黨組織內具體人員的,按實際處理人數統計。如對黨組織進行改組或解散的,按1人次進行統計,視為“重處分”計入第三種形態。
四、結果運用
自2017年起,中央紀委案件監督管理室每月對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實踐“四種形態”的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報中央紀委領導同志參閱。每季度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檢監察機關、中央紀委派出機構、中管金融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情況,以《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紀律審查統計情況通報》的形式通報,并以適當的形式向社會發布。